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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6-09-10 | 點閱數: 11

一、依據桃園市政府115年9月2日府政預字第1150247836號函轉法務部轉廉政署115年1月14日廉防字第11505000200號函辦理。
二、中秋節期間,請同仁遵守「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(下稱本規範)」,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,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,應予拒絕或退還,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;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,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,不得參加,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、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,應依第10點規定,事前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;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,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,應於3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,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。
三、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,請多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「e等公務園+學習平臺」(https://elearn.hrd.gov.tw/mooc/index.php) 等教學資源,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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